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依據行政罰法關於物之扣留程序,下列何者有誤:
(A)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B)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其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行政訴訟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C)對於物之扣留,應先命所有人等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時,始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D)扣留物於案件終結前無留存之必要,應發還之


答案:B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Eric Hsieh 大一上 (2012/03/25)
第 36  條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看完整詳解
7F
FINA 高三上 (2016/01/30)

回樓上

(C)對於物之扣留,應先命所有人等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時,始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37條(強制扣留)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D)扣留物於案件終結前無留存之必要,應發還之

40條(扣留物之發還)

扣留物於案件終結前無留存之必要,或案件為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應發還之

8F
莫娜的蘋果 高二上 (2016/06/17)
對於物之扣留,應()先命所有人等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時,始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依照行政法這種考國文的作法,依我看選項C也不正確啊~行罰法37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9F
Onion Guo 高一上 (2016/07/09)
B. 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6.依據行政罰法關於物之扣留程序,下列何者有誤: (A)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