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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對於物之扣留,應先命所有人等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時,始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第37條(強制扣留)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D)扣留物於案件終結前無留存之必要,應發還之
第40條(扣留物之發還)
扣留物於案件終結前無留存之必要,或案件為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應發還之
6.依據行政罰法關於物之扣留程序,下列何者有誤: (A)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