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照就業保險法規定,其申請及審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保險人需於離職退保後一年 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 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B)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其中離職證明文件,指 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
(C)離職證明文件取得有困難者,經其切 結,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仍無法發給失業認定證明
(D)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未能於 該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求職人必須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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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4), C(7), D(26), E(0) #56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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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327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 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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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4247
第 25 條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
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
付收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
起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
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
發失業給付。
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
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
代替之。
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
未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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