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根據民國 112 年 2 月 27 日修正「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之規定,何者正確?
(A)教保活動課程實施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B)幼兒園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C)有進行外語教學之必要者,應以部分時間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並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
(D)幼兒園提供過夜服務所照顧幼兒之總人數不得超過十人,且幼兒三人以下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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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203), C(1939), D(116), E(0) #3130588
統計: A(45), B(203), C(1939), D(116), E(0) #3130588
詳解 (共 6 筆)
#7310968
(A) 教保活動課程實施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 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實施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偏遠地區有另為規定之必要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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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幼兒園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 每學期
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 以統整方式實施,建立活動間之連貫性,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 以自行發展為原則,並應自幼兒生活經驗及在地生活環境中選材。
- 協助幼兒探索生活環境,認同本土、認識並欣賞社會多元文化及語言,並保障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
- 有進行外語教學之必要者,應以部分時間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並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不得以全部時間為之,或以部分時間採非融入方式進行教保活動。
- 落實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品德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 訂定行事曆、作息計畫及課程計畫。
-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 有選用輔助教材之必要時,其內容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精神。
- 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
- 特殊教育幼兒以實施融合教育為原則,視其身心發展狀況需要,引介相關資源或支持服務,並配合個別化教育計畫,合宜調整學習活動及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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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有進行外語教學之必要者,應以部分時間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並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
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 以統整方式實施,建立活動間之連貫性,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 以自行發展為原則,並應自幼兒生活經驗及在地生活環境中選材。
- 協助幼兒探索生活環境,認同本土、認識並欣賞社會多元文化及語言,並保障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
- 有進行外語教學之必要者,應以部分時間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並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不得以全部時間為之,或以部分時間採非融入方式進行教保活動。
- 落實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品德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 訂定行事曆、作息計畫及課程計畫。
-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 有選用輔助教材之必要時,其內容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精神。
- 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
- 特殊教育幼兒以實施融合教育為原則,視其身心發展狀況需要,引介相關資源或支持服務,並配合個別化教育計畫,合宜調整學習活動及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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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幼兒園提供過夜服務所照顧幼兒之總人數不得超過十人,且幼兒三人以下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 六人;一人
幼兒園提供前項過夜服務者,所照顧幼兒之總人數不得超過六人。幼兒三人以下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幼兒四人至六人者,至少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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