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符合美國稅法中的 Grantor Trust 架構下,課稅主體是 Grantor,也就是委託人本身為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此觀念若是對比到 2005 年台灣國稅局之信託課稅六大態樣下,是類似下列哪
一種態樣?
(A)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
(B)委託人僅保留特定受益人間分配他益信託利益之權利,或變更信託財產營運範圍、方法
之權利
(C)委託人無保留指定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
(D)委託人無保留特定受益人間分配他益信託利益之權利,僅保留變更信託財產營運範圍、
方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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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15), C(5), D(8), E(0) #3172960
統計: A(146), B(15), C(5), D(8), E(0) #3172960
詳解 (共 2 筆)
#6334035
根據描述,符合美國稅法中 Grantor Trust 架構的信託,課稅主體是委託人(Grantor),即委託人需要對信託的所有收入繳納所得稅,這與某些信託結構中的權利保留有關。在台灣國稅局的六大信託課稅態樣中,與此最為相似的是:
(A) 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
這類信託態樣中的委託人保留了對信託受益人或信託利益的控制權,這使得該信託的課稅責任依然落在委託人身上,與美國的 Grantor Trust 構架相似。
答案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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