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修正「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規定,關於國小階段的描述,以下何者是正確的?
(A)分散式資源班教師配置每班一人
(B)自足式特教班,每班學生人數準用特殊教育學校規定
(C)分散式資源班學生人數得準 用特殊教育學校規定
(D)可設自足式一般智能優異資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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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1196), C(125), D(43), E(0) #39125
統計: A(142), B(1196), C(125), D(43), E(0) #39125
詳解 (共 6 筆)
#343198
(C)分散式資源班及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每班學生人數依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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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486
特殊教育 各學部之 班級師生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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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 學生 |
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 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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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部 |
每班不得超過8人。 |
每班置教師2人。/每班置導師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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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部: |
每班不得超過10人。 |
每班置教師2人。/每班置導師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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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部: |
每班不得超過12人。 |
每班置教師3人。/每班置導師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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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 |
每班不得超過15人。 |
每班置教師3人。/每班置導師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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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19
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98.12.23)
第 11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自足式特教班,每班學生人數準用第七條之規定。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分散式資源班及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每班
學生人數依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不過現在已經更名了!!!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101.05.31)
所以是不是沒有這項規定了?
還是特教班和資源班有另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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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682
第 5 條
學校(園)設特殊教育班者,其員額編制如下:
一、教師:
(一)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
1.幼兒園及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二人。
2.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
(二)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
1.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二人。
2.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
二、導師:
(一)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
1.幼兒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
2.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二)集中式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三)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由各級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每班得
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特殊教育需求,置專任、兼任或部分
工時人員。
四、教師助理員: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
簡稱鑑輔會)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
身心障礙學生,每十五人置專任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置部分工
時人員。
五、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鑑輔會鑑定,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
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置部分工時人員。
前項第一款教師員額,不受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
制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專任員額控留之限制。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員額,其員額配置及學生需求評估基準、程序,由
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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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818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103.3.12)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
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103.4.10)
學校(園)實施身心障礙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每班學生人數,應依下
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級主管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一)幼兒園: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民小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民中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級中等學校: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二、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所轄學校總教師員額不變之情形下,移撥
普通班教師員額增設特殊教育班。
目前根據兩法,不論是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或是一般小學的集中式特教班,人數皆是10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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