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十三歲的俊哲在道路上騎機車跟人競技被查獲,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第 102 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應禁
止兒童及少年為該項行為,故主管機關裁罰其應接受幾小時以上之親職教育輔導?
(A) 四小時以上
(B)八小時以上
(C)十二小時以上
(D)十小時以上。
統計: A(451), B(453), C(29), D(17), E(0) #2369004
詳解 (共 5 筆)
菊底的文字為法規的補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2 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
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
*吸菸、飲酒、嚼檳榔。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
、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
、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兒童及少年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遺棄。
*身心虐待。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
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
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
之環境。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
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
只有性別相關的罰則是八小時以上
其他都是四小時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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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親職教育輔導: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親職教育輔導: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