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一棟五樓公寓,由甲、乙、丙、丁、戊區分所有,各區分所有權人除有各自之專有部分外,尚有地下室共有部分,作防空避難設備兼法定停車空間使用。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請依民法規回答之。
(A)地下室僅設有之兩格車位,而欲約定專用權予乙、丙兩人時,應以規約方式
(B)地下室共有部分之修繕費,由甲、乙、丙、丁、戊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C)甲、乙、丙、 丁、戊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D)若丁不同意規約之內容時,丁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以意思表示向其他區分所有權人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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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 B(314), C(495), D(1303), E(0) #1528272

詳解 (共 3 筆)

#1864504

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 請求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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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6982

第799條之1(建築物之費用分擔)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者,準用之。 
  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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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4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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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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