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民國91年修訂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與標準中,「社會能力」部分的診斷是下列哪一類障礙要求之鑑定基準?
(A)智能障礙
(B)情緒障礙
(C)發展遲緩
(D)以上皆是
統計: A(338), B(49), C(5), D(586), E(0) #28647
詳解 (共 4 筆)
| 法規名稱: |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 ) |
第 三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
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
者。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
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
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
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第 九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
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
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
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
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
,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
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第 十三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
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
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
料,綜合研判之。
(D)以上皆是 應該要解讀成 以上(A)智能障礙(B)情緒障礙(C)發展遲緩 的「社會能力」部分的診斷皆是鑑定基準
這題題目好像有問題,應該從{不是)改成(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