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資恐防制法中,國際與國內制裁名單的主要區別為下列何者?
(A) 指定方式
(B) 除名方式
(C) 生效要件
(D) 提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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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346), C(55), D(37), E(0) #3675589
統計: A(25), B(346), C(55), D(37), E(0) #3675589
詳解 (共 1 筆)
#7176194
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30047&fln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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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
一、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為或計畫。
二、依資恐防制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要求,或執行國際合作或聯合國相關決議而有必要。
前項指定之制裁名單,不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
第一項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應經審議會決議,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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