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僑居國外國民應選出之立法委員,其選舉方式為何?
(A)由全國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B)由僑居國外國民通訊投票選出
(C)由立法委員投票選出
(D)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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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89), C(40), D(5334), E(0) #134912
統計: A(245), B(89), C(40), D(5334), E(0) #134912
詳解 (共 1 筆)
#550666
| 第 4 條 |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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