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自第四屆立法委員起,僑居國外國民應有幾人代表?
(A)四人
(B)六人
(C)八人
(D)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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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0), B(691), C(1370), D(179), E(1) #131712
統計: A(360), B(691), C(1370), D(179), E(1) #131712
詳解 (共 5 筆)
#707291
記憶法:是僑8(第四屆喬巴)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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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772
這題非常無聊,這是考第四次修憲(1997)以後,僑選立委從六人增為八人
(第四屆立委1999選)
有興趣的人可以把七次修憲間的變遷背一背,個人覺得這類型題目再出的機率不是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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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95
第七屆為 直轄市縣市73 平地山地各3 共6 僑居不分區34 ....合計11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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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732
僑居國外
居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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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48
立法委員自民國97年第7屆起設113人,連選得連任,採單一選區兩票制。
選出之立法委員分為3種:區域立法委員(各直轄市、縣市)73人,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應選名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為73個單一選區選出之,每縣市至少1人;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不另分選區;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34人,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
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選舉人在投票時可圈投2張選舉票,1票圈投區域或原住民立法委員,另1票圈投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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