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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61 甲將乙列為被告,於 2010 年 5 月 25 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 2008 年 6 月 1 日開車撞傷甲,受傷嚴重,迄今仍在醫院治療,尚無法工作,為此請求甲給付至少 100 萬元云云。下列何者正確?
(A)甲於 2010 年 10 月 1 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其聲明,增加給付請求為 120 萬元,但因被告就增加給付之部分,提出罹於時效之抗辯,法院應以追加不合法為由駁回該部分之請求
(B)於本訴訟繫屬中,甲得再本於同一原因事實另行起訴請求慰撫金 50 萬元
(C)聲明之特定為原告之責任,本件請求之金額仍未特定,受訴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駁回之
(D)本件訴訟具有全部請求之性質,並非一部訴求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陳佩彣 大一下 (2017/08/03)
(A)甲於 2010 年 10 月 1 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其聲明,增加給付請求為 120 萬元,但因被 告就增加給付之部分,提出罹於時效之抗辯,法院應以追加不合法為由駁回該部分之請求 (尚未超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2年(B)於本訴訟繫屬中,甲得再本於同一原因事實另行起訴(同一訴)請求慰撫金 50 萬元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ginny 高三下 (2017/04/26)

第244條(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07)
(A)甲於 2010 年 10 月 1 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其聲明,增加給付請求為 120 萬元,但因被告就增加給付之部分,提出罹於時效之抗辯,法院應以追加不合法為由駁回該部分之請求(X;侵權行為時效為二年,故甲之擴張聲明合法)
(B)於本訴訟繫屬中,甲得再本於同一原因事實另行起訴請求慰撫金 50 萬元(X;猜想參考選項 D,此訴為同一事件,不得更行起訴)
(C)聲明之特定為原告之責任,本件請求之金額仍未特定,受訴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駁回之(X;聲明金額 100 萬元)
(D)本件訴訟具有全部請求之性質,並非一部訴求(O;猜想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故為全部請求)

民法 第 197 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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