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聽證程序進行中,主持人認為當事人對聽證程序之處置所提之異議有理由者,應如何處理?
(A)應即撤銷原處置
(B)應即停止聽證程序
(C)應即給予當事人一定之賠償
(D)應即重新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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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4), B(678), C(27), D(236), E(0) #246652

詳解 (共 4 筆)

#216682

第 63 條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 明異議。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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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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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474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
(共 1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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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7027
行政程序法63條第二項
主持人認為有理由撤銷,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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