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依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條規定,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謂之:
(A)職等
(B)職責
(C)職位
(D)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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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2), C(47), D(241), E(0) #164798
統計: A(27), B(12), C(47), D(241), E(0) #164798
詳解 (共 1 筆)
#178829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
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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