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妻應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保障的意旨?
(A)遷徙自由
(B)居住自由
(C)男女平等
(D)階級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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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11), C(1600), D(1), E(0) #133305

詳解 (共 5 筆)

#111213

釋字第 452

解釋文

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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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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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0
同意一樓見解 答案應該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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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62
原本答案為#,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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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9761
94年原住民四等考試綜合知識測驗第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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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7164
釋字第 452 號解釋文民法第一千零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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