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所為考試成績評定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答案顯示:
(A)行政法院得審查評分之決定
(B)行政法院得審查考試成績之評定是否合乎法定程序
(C)行政法院得審查考試成績之評定是否逾越權限
(D)行政法院得審查考試之評定是否基於不正確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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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9), B(32), C(17), D(42), E(0) #722282

詳解 (共 2 筆)

#1855923
第 3 條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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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1830

319號解釋:

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考試院於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其第八條規定「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係為貫徹首開意旨所必要,亦與典試法第二十三條關於「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之規定相符,與憲法尚無牴觸。惟考試成績之複查,既為兼顧應考人之權益,有關複查事項仍宜以法律定之。


高度屬人性:

考試成績評定,基本上涉及到學術上的評價,法院應該給予尊重。

(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有判斷餘地)  

 
 

行政法院85年度判字第1987號判決:

考試所涉及之問題,除成績之評定外(合法性審查),尚包括考試機關所為考試程序有無瑕疵,對事實之認定有無違誤有否違背一般有效之評價原則,決定及格與否之際,有無考量與考試內容無關之事項,此項考量有無逾越裁量權,應考量事項有無漏未考量,有無違背憲法上平等原則,以及有無其他顯然錯誤之情形等事項,均為司法審查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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