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依訴願法第28 條第1 項之規定,下列有關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參加 訴願之敘述,何者錯誤?
(A)須經受理訴願機關之允許
(B)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 加訴願
(C)亦得為自己之利益參加訴願
(D)受理訴願機關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97 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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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5), B(598), C(2100), D(197), E(0) #142685

詳解 (共 6 筆)

#117715
第 28 條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
         加訴願
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
         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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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186
明明是別人提的訴願,  不能搭順風車當自己家, 在那邊主張自己利益. 本來的幫手變成敵人,訴願人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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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903
只能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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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9281

訴願法

第 28 條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

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為他人利益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

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為自己利益

 

本題題目問依訴願法"第28條1項"之規定所以不得為為自己利益,但如果題目改成問第"28條2項"的話就可以為自己利益喔!還請考生多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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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611

樓上Jhou 999兩個寫顛倒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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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42
懂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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