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7條(監察院)
i.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ii.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62.監察院院長之任期多少年?(A)三年(B)四年(C)五年(D)六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