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一群朋友參加聚會,談到現下最熱門的國民法官議題,於是開始討論誰符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選任資格,已知幾人均受過國民義務教育,身心健全,以下分別為幾人之背景:
甲:剛滿 21 歲,身體健康,無任何犯罪紀錄
乙:因過失致人輕傷被判刑 3 個月有期徒刑,獲緩刑宣告,上月剛緩刑期滿
丙:目前擔任某公立國中歷史老師兼會計主任
丁:現役軍人,目前於某部隊擔任士官長
戊:現為某政黨的地方黨部主委兼執行長
根據 《國民法官法》第 12 條至第 17 條的規定,下列哪些人符合國民法官的選任資格?
(A)甲丙戊
(B)甲丙丁
(C)丙
(D)丙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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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0), C(56), D(41), E(0) #3445240

詳解 (共 3 筆)

#6438747
國民法官需滿23歲的國民,居住4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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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7603
《國民法官法》重點摘要 第1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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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6048
第 14 條
不得選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總統、副總統
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民意代表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軍/警;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法官/曾任法官/檢察官/曾任檢察官/律師/公設辯護人/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
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的現任/曾任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
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者
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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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年滿70歲
公立/已立案私校之教師
公立/已立案私校之在校學生
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職務顯有困難
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因看護、養育親屬致顯有困難
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曾任未滿五年
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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