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法官審判時,發現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法官就該案件應為:
(A)無罪判決
(B) 管轄錯誤判決
(C)免訴判決
(D)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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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 C(292), D(137), E(0) #144644

詳解 (共 4 筆)

#513681
  • 行刑權           追訴權
  • 40死、無期或10.─→30
  • 30──3~9.───→20
  • 15──1~2.───→10
  • .
  • 罰金或拘役──
  • 7+收沒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1  12  05 

行政  法務部  檢察目

第 80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起算。

第 84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起算。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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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9401
請教一個問題,304條的強制罪,最重本刑...
(共 1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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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866
第84條(行刑權之時效期間)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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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472

前案效已完成,後案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應諭知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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