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下列何者非屬之?
(A)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B)農耕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
(C)嚴重山崩、地滑地區
(D)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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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55), C(39), D(60), E(0) #1640172
統計: A(26), B(255), C(39), D(60), E(0) #1640172
詳解 (共 2 筆)
#2536239
國土計畫法第35條:
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
:
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D)。
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C)。
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四、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
五、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A)。
六、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
前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公告及廢止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
不成,報行政院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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