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新北市之法律地位為:
(A)公法人
(B)營利法人
(C)財團法人
(D)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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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63), B(107), C(242), D(52), E(0) #136948
統計: A(19463), B(107), C(242), D(52), E(0) #136948
詳解 (共 7 筆)
#418862
因為他是區。區是直轄市政府下的行政機關
公法人只有
1.國家
2.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3.農田水利會
4.行政法人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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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72
地方制度法所規定的地方自治團體只有 """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沒有村 區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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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7207
所謂的「公法人」,係依據公法規定成立之法人,我國現有之「公法人」如下:
1. 中華民國
2. 地方自治團體
3. 農田水利會
4. 行政法人
說明:
按「法人」依其成立所依據之法規屬性,而有「公法人」與「私法人」之區別。
換言之,依據公法設立者,為公法人;依據私法設立者,則為私法人。依此標準,由於我國實務上各類法人絕大多數係依據民法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之規定成立,均定性為私法人,故依公法規定成立之公法人,實屬少見。我國現存的公法人除中華民國與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外,僅有農田水利會(參見水利法第12條)以及行政法人(參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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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483
機關(ex. 台北市政府)是公法人(台北市)之手足
所以機關(市政府)並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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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18
所以高雄市苓雅區為什麼不是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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