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境外外國自然人應指定國內保管機構
(B)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應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
(C)境內外國自然人無須指定國內保管機構
(D)境外華僑無須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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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57), C(374), D(711), E(0) #3430078
統計: A(57), B(57), C(374), D(711), E(0) #3430078
詳解 (共 3 筆)
#6405106
(A) 境外外國自然人應指定國內保管機構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指定經金管會核准之銀行或證券商擔任保管機構,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證券商擔任保管機構者,其客戶之款項應專戶存放於金管會核准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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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4943
1. 外國投資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於臺灣證券交易所登記,即可開戶投資
2. 投資本金、收益、已實現資本利得、已實現股票股利等,得申請結匯
3.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若保管機構符合資格,得同時擔任僑外資之國內代理人
4. 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30萬股者,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於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30萬股以上者,其表決權之行使,得由指定之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依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授權,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以外之人出席為之
5.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本金、投資收益及以借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之價金,得申請結匯。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部分,以已實現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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