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根據環保署公佈之「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規定,學校中之飲水機等連續供水固定 設備之水質的檢驗,其檢查間隔與數量,以下何者正確?
(A)每三個月檢驗其中三分之一
(B)每三個月檢驗其中八分之一
(C)每六個月檢驗其中三分之一
(D)每六個月檢驗其中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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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17), C(16), D(4), E(0) #86162

詳解 (共 2 筆)

#2828670
第 八 條飲用水設備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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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飲用水設備水質狀況之檢測時,其檢測項目及頻率規定如下:
一、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
二、非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其水源應每隔三個月檢測硝酸鹽氮及砷。其中水源之硝酸鹽氮及砷,連續一年檢測結果均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自次年起改為每隔六個月檢測一次。
飲用水設備處理後之水質於飲水機或飲水檯等供人飲用之裝置,其出水溫度維持於攝氏九十度以上者,得免依前項辦理每隔三個月大腸桿菌群之檢測。
飲用水設備水源及處理後水質之檢測項目,除第一項所指定之檢測項目外,其他仍應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及飲用水水質標準。
第一項水質檢測紀錄應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第 八 條飲用水設備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檢驗水質狀況,其應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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