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警察之即時強制處分之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A)八小時
(B)十六時
(C)二十四小時
(D)四十八小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 B(7), C(3626), D(59), E(0) #313127
統計: A(28), B(7), C(3626), D(59), E(0) #313127
詳解 (共 2 筆)
#285113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9條(得為管束之情形) ※把它想成憲法第8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