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於何種情形下,得予 變賣?
(A)無繼續扣留之必要時
(B)為預防危害有必要時
(C)保管所費過鉅或有困難時
(D)扣留期滿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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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38), C(1657), D(105), E(0) #313132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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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
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
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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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3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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