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警察依法扣留之物扣留期間逾多少期間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 於扣留之要件,予變賣?
(A)三個月
(B)六個月
(C)八個月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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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9), B(1791), C(8), D(116), E(0) #313136

詳解 (共 3 筆)

#103397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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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6135
口訣:(經濟)損壞難保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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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990
口決: 3通 6扣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3條第三、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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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619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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