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財產為公同共有時,應以何人為納稅義務人?
(A)以公同共有人中具名申報者為納稅義務人
(B)公同共有人各按其法定應有部分之比例負納稅義務
(C)以公同共有人協議之一人為納稅義務人
(D)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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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97), C(82), D(497), E(0) #2856663

詳解 (共 2 筆)

#5320218
稅捐稽徵法12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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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5169
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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