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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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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原住民類組:國稅法規概要#10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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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1年 - 1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原住民類組:國稅法規概要#105928 |
科目: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1年 - 1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原住民類組:國稅法規概要#105928
年份:
111年
科目: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63.財產為公同共有時,應以何人為納稅義務人?
(A)以公同共有人中具名申報者為納稅義務人
(B)公同共有人各按其法定應有部分之比例負納稅義務
(C)以公同共有人協議之一人為納稅義務人
(D)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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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艾雅亞
B1 ·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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