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醫師對於危急之病症不得無故不應招請或無故遲延,是對於何種原則之修正?
(A)契約自由原則
(B)不溯及既往原則
(C)所有權絕對原則
(D)過失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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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98), B(61), C(457), D(2281), E(0) #136299
統計: A(3398), B(61), C(457), D(2281), E(0) #136299
詳解 (共 10 筆)
#109148
民法三大原則中的契約自由,引申出來的具體內涵有以下四個。
1. 締約與否的自由
2. 相對人選擇的自由
3. 方式自由
4. 內容自由
契約自由雖然保障私法自治,但有時候可能反而會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基於社會公益的,所以必須要有適度的修正。你所說的醫師的部分,就是屬於限制醫師的「締約與否自由」和「相對人選擇自由」,學理上稱為「強制締約」。(參見醫師法21條)若是醫師有選擇病人的權利,或是選擇收不收病人的權利,那麼可想而知嚴重的病人大概沒有人要收治。其實不止是醫師法有類似的規定,一些公用事業(如:電信、郵政、電力…等)都有類似的限制。這是基於公用事業的公益性,使公用事業能夠照顧到有需要的人,而非是只顧自己的利潤而選擇性締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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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294
醫生和病人是契約關係,契約自由醫生就會愛醫不醫,排班愛來不來。
經典例子:人球邱小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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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360
- 遲延
-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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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6717
醫生不能選擇病人,反之,病人可以選擇醫生 此為花錢是老大原則。
叫你做就做,誰叫你是幹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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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6129
契約自由轉型契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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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39
為什麼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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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5141
回10F要注意題目問的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症不得無故不應招請或無故遲延,是對於何種原則之修正?
契約自由限制---»在過去觀念中契約自由他人不得干涉。
無過失責任---»在過去觀念中需證明故意或過失才能賠償。
醫生拒絕或遲延治療跟需不需要證明有故意和過失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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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90
感謝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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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0877
想請問為什麼D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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