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欲行使針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投票權,不須具備以下那一項條件?
(A)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不信任投票案
(B)經諮詢總統後,就不信任案進行投票表決
(C)不信任案經連署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於四十八小時內進行投票表決
(D)全體立法委員就不信任案以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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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260), C(39), D(36), E(0) #134277

詳解 (共 2 筆)

#5198873

(A)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不信任投票案

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1/3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

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B)經諮詢總統後,就不信任案進行投票表決


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10日內,

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立法院解散後,應於60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

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C)不信任案經連署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於四十八小時內進行投票表決

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 :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1/3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

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D)全體立法委員就不信任案以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

立法院經全體立法委員1/3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

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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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7153
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欲行使針對行政院院長之信任投票權,不須具備以下那一項條件?
(A) 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不信任投票案✔️
(B) 經諮詢總統後,就不信任案進行投票表決❌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投票表決後,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C) 不信任案經連署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於四十八小時內進行投票表決✔️
(D) 全體立法委員就不信任案以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II.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分之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分之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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