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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610 | 科目:金融基測◆考科Ⅲ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610

年份:109年

科目:金融基測◆考科Ⅲ

64.原告甲主張有醫療過失,尚未起訴即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法院對乙所保存關於甲之病歷表為證據保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據保全之事由包括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之情形,惟毋庸判斷是否有必要
(B)保全證據之聲請,遇有急迫之情形,在起訴前,得向受訴法院為之
(C)台中地方法院作出對乙保存之關於甲的病歷表為證據保全之裁定者,乙不得提起抗告
(D)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超過 20 天,甲仍未向法院對乙提起關於本案訴訟者,台中地方法院得依乙之聲請,命甲負擔證據 保全程序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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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116969
未解鎖
(A) 證據保全之事由包括就確定事物之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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