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以下何者不是衛生福利部公告特殊營養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其審查或外包裝應標示
之事項?
(A)營養均衡完整配方食品
(B)營養強化完整配方食品
(C)營養調整補充配方食品
(D)特殊單素配方食品
統計: A(98), B(280), C(45), D(103), E(0) #2916539
詳解 (共 2 筆)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特殊營養食品中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裝,除一般包裝食品規定標示事項外,應另標示下列事項:
(一) 適用對象。
(二) 產品開封前及開封後之保存方法。
(三) 產品之使用方法及用量。
(四) 「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適合一般人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或等同意義之詞句,以粗體字標明,且字體應明顯與底色區別。
(五) 「多食對改善此類疾病並無幫助」或等同意義之詞句。
(六) 「本品非供靜脈注射用」或等同意義之詞句。
(七) 屬管灌食品應標示滲透壓。
(八) 與產品本質或特性有關之其他注意事項。
三、除前點規定外,依產品類別,應於容器或包裝上另加標之事項:
(一) 營養均衡完整配方食品:
蛋白質、脂質與碳水化合物之熱量比、膳食纖維含量、乳糖含量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附表所列定有下限值之營養素含量。
(二) 營養調整完整配方食品:
1. 蛋白質、脂質與碳水化合物之熱量比、膳食纖維含量、乳糖含量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附表所列定有下限值之營養素含量。
2. 營養素或成分經調整者,加註「提高」、「減少」或「去除」該營養素或成分或等同意義之詞句。
(三) 營養調整補充配方食品:
1. 蛋白質、脂質與碳水化合物之熱量比、膳食纖維含量、乳糖含量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附表所列定有下限值之營養素含量。
2. 營養素或成分經調整者,加註「提高」、「減少」或「去除」該營養素或成分或等同意義之詞句。
3. 產品不含必需脂肪酸者,標示「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產品不含必需脂肪酸亞麻油酸或-次亞麻油酸其中一項者,標示「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亞麻油酸」或「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次亞麻油酸」。
4. 「本品不適合作為唯一營養來源」,以粗體字標明。
(四) 特殊單素配方食品:
1.主要訴求之營養素或成分及其含量。
2. 「本品不適合作為唯一營養來源」,以粗體字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