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我國《民法》第805條原規定拾得遺失物者,可向原主請求不超過該物價值的十分
之三作為報酬,但遭批評該法成為無法同理弱勢處境的濫權惡法,因此修法並明文
禁止向弱勢處境失主請求報酬。根據前文與社會規範的概念判斷,以下何者是促使
修改法條規定的主因?
(A)欲藉正式規範改變主流的倫理道德
(B)透過法律的修訂加重公權力的處罰
(C)正式規範已不符非正式規範的期待
(D)時代變遷的風俗習慣影響法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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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 C(149), D(14), E(0) #324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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