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關於甲、乙、丙三人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未定存續期間的合夥契約,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
1F gajo1564 高一下 (2016/08/03)
A:§678II: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請求報酬。 B:§683: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 C:§673: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 D:§686: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不定期、終身)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定期) 41台上113:合夥人之聲明退夥,衹須具備民法第六百八十六條所規定之要件,即生退夥之效力 19上725:合夥人之聲明退夥,乃其合夥中內部關係,只須向其他合夥人為退夥合法之表示,即生退夥之效力,無須得合夥債權人之同意 E:§691: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