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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5 關於甲、乙、丙三人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未定存續期間的合夥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原則上不得請求報酬
(B)非經甲乙同意,丙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與丁
(C)甲乙丙三人無論出資多寡,各僅有一表決權,不得約定變更
(D)各當事人得隨時聲明退夥,並自聲明時起發生退夥效力
(E)合夥成立後,甲乙丙得以多數決同意,允許丁加入為合夥人


答案:A,B
難度: 非常困難
1F
gajo1564 高一下 (2016/08/03)
A:§678II: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請求報酬。
B:§683: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
C:§673: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
D:§686: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不定期、終身)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定期)
41台上113:合夥人之聲明退夥,衹須具備民法第六百八十六條所規定之要件,即生退夥之效力
19上725:合夥人之聲明退夥,乃其合夥中內部關係,只須向其他合夥人為退夥合法之表示,即生退夥之效力,無須得合夥債權人之同意
E:§691: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65 關於甲、乙、丙三人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未定存續期間的合夥契約,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