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對公法上金錢義務不履行,得由下列何機關強制之?
(A)原處分機關
(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C)法院民事執行處
(D)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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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5), B(4539), C(270), D(219), E(0) #136142

詳解 (共 5 筆)

#495666
『公法』→行政執行

『私法』→民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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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779
行政執行法 §4(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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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757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逾期不履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分署)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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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088
行政執行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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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4329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
應作為與不作為義務→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
即時強制→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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