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專輔老師對於諮商輔導的內容、紀錄都必須妥善管理,不得隨意透露,然而保密有著例外情形,請問以下哪個非保密例外的情形?
(A)當事人可能危害到自己
(B)有可能危害第三者的安全時
(C)法律規定有強制通報的責任時
(D)家長要求告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 B(6), C(8), D(522), E(0) #3244429
統計: A(12), B(6), C(8), D(522), E(0) #3244429
詳解 (共 2 筆)
#6119917
根據《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https://www.guidance.org.tw/ethic202210.pdf)
(一) 保密責任:基於當事人的隱私權,當事人有權要求輔諮人員為其保密,輔諮人員也有責任為其保守秘密。
(二) 預警責任:當事人的行為若對其本人或潛在第三者有嚴重危險或可能性時,輔諮人員有向其相關人士或第三者預警的責任。
(三) 保密的特殊情況:保密是輔諮人員工作的基本原則,以下的情況視為保密的例外。若須揭露當事人之資訊,亦須遵守最小程度揭露之原則:
A. 隱私權為當事人所有,當事人有權親自決定或透過法律代表表達放棄。
B. 保密的例外:在涉及有緊急且可預見的危險性,危及當事人或其他第三者時。
C. 輔諮人員負有預警責任時。
D. 當事人有致命危險的法定傳染疾病。
E. 評估當事人有自殺或自傷危險時。
F. 當事人涉及民、刑法。
G. 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通報責任。
H. 輔諮人員被法庭傳喚需呈現當事人資料或出庭作證。
I. 輔諮人員接受督導或當事人須接受跨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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