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我國籍甲男,被公司派駐於沙烏地阿拉伯工作,派駐該國期間與當地人乙女日久生情,欲與乙女結
婚,但甲之我國籍妻丙拒絕與甲離婚,但同意讓甲再娶乙。甲於取得沙烏地阿拉伯國籍(並未放棄
我國國籍)後,由於該國允許一夫多妻,甲乃經當地宗教法庭許可與乙結婚。丙事後反悔,向我國
法院訴請確認甲、乙婚姻關係無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我國法院無國際審判管轄權,故應裁定駁回
(B)應適用甲、乙之本國法,即沙烏地阿拉伯法律,故甲、乙之婚姻有效
(C)應適用我國法律,故甲、乙之婚姻無效
(D)應適用甲、乙之本國法,即沙烏地阿拉伯法律,甲、乙之婚姻有效,但甲、乙婚姻有效之結果違
背我國善良風俗,故不適用沙烏地阿拉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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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25), C(338), D(483), E(0) #2049620
統計: A(25), B(125), C(338), D(483), E(0) #2049620
詳解 (共 7 筆)
#7333524
本題為婚姻之成立問題,應依據雙方之本國法定之;又甲同時具備沙烏地阿拉伯與我國國籍,應適用關係最密借之國際訂為本國法,又甲與丙有婚姻關係在先,我國法規定一夫一妻制,其業已有婚姻關係在先,其他婚姻關係應屬無效,其婚姻關係應依據我國法為優先,甲應適用我國法,其婚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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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第 46 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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