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行政執行法有關即時強制對人之管束,不得逾越幾小時?
(A)十二小時
(B)十八小時
(C)二十四小時
(D)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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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18), C(6026), D(33), E(0) #635970

詳解 (共 1 筆)

#5363450
行政執行法第37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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