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得由主管機關指派社工人員陪同被告於審判時在場,該社工人員為下列何者?
(A)輔佐人
(B)代理人
(C)辯護人
(D)觀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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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25), B(382), C(202), D(337), E(0) #136563
統計: A(6125), B(382), C(202), D(337), E(0) #136563
詳解 (共 2 筆)
#455898
第 35 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
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
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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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5467
輔佐人→社工人員
辯護人→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強制選任辯護人
代理人→最重本刑為拘役、罰金,得選任代理人
觀護人→少年法庭之保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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