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銀行業之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當總公司(或母公司)與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之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措施最低要求不同時,分公司(或子公司)應如何因應?
(A)就兩地選擇較高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作為遵循依據
(B)應遵循總公司(或母公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
(C)應遵循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
(D)就兩地選擇折衷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作為遵循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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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23), C(27), D(7), E(0) #1980013

詳解 (共 1 筆)

#5645139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6條第五項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確保其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在符合當地法令情形下,實施與總公司(或母公司)一致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當總公司(或母公司)與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之最低要求不同時,分公司(或子公司)應就兩地選擇較高標準者作為遵循依據,惟就標準高低之認定有疑義時,以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總公司(或母公司)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之認定為依據;倘因外國法規禁止,致無法採行與總公司(或母公司)相同標準時,應採取合宜之額外措施,以管理洗錢及資恐風險,並向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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