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依所得稅法規定,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應辦理清算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 15 日
(B)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 1 個月
(C)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 45 日
(D)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 3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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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53), C(122), D(108), E(0) #2574872
統計: A(17), B(53), C(122), D(108), E(0) #2574872
詳解 (共 2 筆)
#4485560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就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之當期營利事業所得額,辦理當期決算,並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該局指出,上述辦理決算申報之期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所稱核准之日,係指核准文書發文日。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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