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3年 - 113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21839
年份:113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67 甲、乙二人均具有我國之國籍。甲因在美國出生,亦具有美國籍,且定居在美國。乙因其母為德國人,
雖亦具有德國籍,然自幼與父母定居在我國。甲、乙二人成年後在臺北一見鍾情,在臺北登記結婚。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均有國籍積極衝突,故應以其各自之住所地法決定其本國法
(B)甲、乙之國籍積極衝突為內外國籍之衝突,故應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
(C)關於結婚成立之實質要件,甲應依美國法,乙應依我國法
(D)甲、乙婚後,關於婚姻之效力應依其共同之本國法,亦即應依我國法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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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涉外民事適用法第2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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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閱讀筆記題目簡要重述甲:具有 中、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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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均具有我國之國籍。甲因在美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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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乙均有國籍積極衝突,故應以其各...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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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條 依本法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