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A國人甲男被公司派駐至我國工作,結識B國人乙女,兩人同居於我國新竹市。一年後,乙女懷有甲男之胎兒,但雙方並未結婚,甲男結束在臺的工作後返回A國,每月甲男皆會透過銀行匯款支付乙女生活費用並代為支付房屋租金。關於甲男此些行為是否構成認領該胎兒,應適用何國法律?
(A)應適用A國法
(B)應適用B國法
(C)得選擇適用A國法或B國法
(D)應適用關係最切之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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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49), C(404), D(341), E(0) #3139659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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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非婚生子女: 認領時或起訴時的認領人或被認領人本國法
認領胎兒: 其母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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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53.1】認領人甲為A國人,被認領人為胎兒,依同條第2項以乙女B國人認定。故該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依第1項規定,依A國法或B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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