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甲為 A 國人,住所設在 B 國。甲死亡時,在我國遺有不動產,在 B 國遺有動產。甲之繼承人就遺產
繼承涉訟於我國法院。依 A 國國際私法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依 B 國國際私法 規定,動產之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不動產之繼承,依不動產所在地法。我國法院應 以何國法為準據法?
(A)全部遺產之繼承,應以 A 國法為準據法
(B)全部遺產之繼承,應以 B 國法為準據法
(C)動產之繼承應以 A 國法為準據法,不動產之繼承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D)動產之繼承應以 B 國法為準據法,不動產之繼承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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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32), C(80), D(410), E(0) #3288973
統計: A(27), B(32), C(80), D(410), E(0) #3288973
詳解 (共 4 筆)
#6394043
我國涉民法第58條前段:「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
而本題被繼承人甲之本國法為A國法,但因A國就繼承又另訂有準據法,此時須依我國涉民法第6條之規定判斷:「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1. 則依A國法就繼承須依被繼承人住所地法,甲之住所地為B,即應適用B國法。
2. 但因B國法又另外規定「不動產依不動產所在地法」,本題甲之不動產在我國,則依前述涉民法第6條但書規定,就不動產部分應適用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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