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已經訴訟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若該事件之原告又於我國法院就同一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足認該外國判決有被承認之可能,且無重大應訴不便,以裁定停止 訴訟程序
(B)我國法院對後繫屬之訴訟無國際管轄權,應裁定駁回之
(C)因不得重複審理,我國法院應裁定駁回於我國重複起訴之事件
(D)此為國際訴訟競合,我國法院訴訟繫屬因外國法院判決而自動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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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1), B(31), C(63), D(14), E(0) #3288980
統計: A(471), B(31), C(63), D(14), E(0) #3288980
詳解 (共 3 筆)
#6383885
依民訴法182-2條第1項:「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兩造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此即為A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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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錯誤,我國法院是否有國際審判權,通說類推適用我國民訴法管轄之規定來判斷,不會因是否繫屬外國法院而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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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選項:錯誤,無此規定,民訴法249條1項7款裁定駁回是指於國內重複起訴的情況,而非國際上重複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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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錯誤,無此說法,明顯是亂掰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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