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對於地方立法機關議長、主席之罷免,除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外,並應經出席總數多少比例以上之同意,罷免案始通過?答案顯示: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全體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3), B(263), C(35), D(3), E(0) #778280
統計: A(123), B(263), C(35), D(3), E(0) #778280
詳解 (共 2 筆)
#1055729
| 第 46 條 |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議長、副議長,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主席、
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 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 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 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 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 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 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無記名投票表 決之。 四、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
|---|
7
0
#1055727
| 第 46 條 |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議長、副議長,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主席、 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 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 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 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 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 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 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無記名投票表 決之。 四、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
|---|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