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下列何者敘述是錯誤的?
(A)可予以引用
(B)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意見
(C)不得審查
(D)僅供法官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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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274), C(2124), D(325), E(1) #134999
統計: A(187), B(274), C(2124), D(325), E(1) #134999
詳解 (共 5 筆)
#1247818
依據什麼我忘記了。(一時找不到)
但原理是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對於命令、判例、決議等得「逕行」不適用,無須聲請解釋。
只有人民、政黨、法人受到法官適用「命令」、「判例」、「決議」(均視為命令)造成侵權時,待窮盡所有救濟手段後才可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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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030
但也沒說不能審查
一般就是當參考用的
一般就是當參考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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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698
法官不審查行政命令,怎能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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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2
釋字第 216 號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其中並未提到可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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