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選舉訴訟由何機關審理之?
(A)司法院大法官
(B)行政法院
(C)普通法院
(D)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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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91), C(1768), D(12), E(0) #133800
統計: A(75), B(191), C(1768), D(12), E(0) #133800
詳解 (共 6 筆)
#1635186
此題答案還是(C)普通法院
因題目 沒有表示此選舉訴訟有任何爭議,所以還是由普通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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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243
但是選罷法中另有規定所以似乎符合「法律別有規定」之要件。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0、112分別規定:「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127和128更分別規定:「選舉罷免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項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意思是不是說:上述兩部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就是行政訴訟法所說的例外情形?
因為兩部法律中並非規定由行政法院管轄。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0、112分別規定:「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127和128更分別規定:「選舉罷免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項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意思是不是說:上述兩部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就是行政訴訟法所說的例外情形?
因為兩部法律中並非規定由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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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1082
這樣很亂,因為大部分憲法考題還是以普通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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