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何者,不屬法院得逕依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判決而不調查證據之情形?
(A)經兩造同意者
(B)該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被告經於調解期日5日前受合法通知未到場,法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者
(C)原告聲請調查之證據方法僅有詢問住在智利之證人1名,因該證人臥病行動不便,需支出日費、旅
費新臺幣(下同)23萬元
(D)原告主張被告應支付房屋鄰損修繕費7萬元,原告除聲請鑑定外,陳明無其他證據方法,經法院選
任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該公會覆知鑑定需費時10個月始能完成,鑑定費用為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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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14 條 (不調查證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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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何者,不屬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