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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8 乙為受僱於甲公司之司機,駕駛甲公司遊覽車在南投撞傷路人丙,甲公司營業所在臺中,乙住所地 在桃園,丙住所地在高雄,丙欲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甲、乙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連帶給付 30 萬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可選擇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B)丙聲請發支付命令,不用載明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
(C)支付命令合法送達甲、乙,若甲、乙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日後還可以提起訴訟,請求確認 丙對甲、乙之該 30 萬元損害賠償債權不存在
(D)甲或乙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附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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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不純正工程人員 高三下 (2020/04/23)

參民訴§20、§15,應以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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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法師大胃 小二上 (2022/06/18)

1.A選項錯誤,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參照。即依被告所在地、公務所所在地、營業所所在地、共同訴訟各被告住所所在地定管轄法院。本件情形南投為侵權行為之行為地,惟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並未準用民法第15條規定,故丙不得選擇向南投地方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2.C選項正確,按「(第一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第二項)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第三項)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民法第521條參照。本條於104年修法前,若債務人未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則支付命令生確定力。修法後支付命令僅具備執行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釋明原因,縱債務人未於期限內生明異議亦僅生執行力而無確定力,仍得另訴請求確認。

3F
touch1234566 小一上 (2024/07/27)
(A) 丙可選擇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錯誤 民訴第510條: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第1條指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即桃園。 ◆第2條指公私法人與本題無涉。 ◆第6條指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即台中地方法院。 ◆第20條指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故桃園跟台中地方法院皆有管轄權。 ◆第20條但書: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第6條之管轄法院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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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乙為受僱於甲公司之司機,駕駛甲公司遊覽車在南投撞傷路人丙,甲公司營業所在臺..-阿摩線上測驗